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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21访问次数: 字号:[ ]

中农大人字200838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资格

(一)经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一级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招聘博士后。

(二)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为在岗博士生导师,并能够提供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要的科研经费、工资及津贴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含40岁)。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且申请人符合我校科研型教授的任职条件,经博管会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2周岁。

(二)在职人员必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在获得博士学位所属一级学科作博士后(企业博士后除外)。

三、进站程序

(一)公布计划。各学院于每年9月底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统一公布。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学校公布的博士后招聘信息向流动站提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对拟招聘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按岗按需择优招聘,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四)学校审批。学校每季度末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审批手续。

(五)进站。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由学校人事处发录用通知,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一个月内与合作导师签订《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进站手续。

四、年度考核

(一)博士后参加所在学院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二)年度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博士后总人数的15%

(三)年度考核优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五、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

1、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9级,薪级工资执行16级,绩效工资及工作津贴等由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核发。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不低于3000/月。

2、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下年的1月起执行。

3、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岗位绩效工资及津贴等全部由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承担。

4、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发基本工资,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二)住房

1、学校免费为博士后提供住房,具体标准视房源情况确定。博士后凭人事处的录用通知到后勤基建处办理居住博士后公寓手续。校内博士后公寓的调整、维修和日常管理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校外博士后公寓的调整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2、博士后公寓仅供在站博士后居住,各设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转租,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其公寓,并进行相关处理。

3、博士后本人或配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学校不再解决其住房。

(三)医疗

1、在站博士后人员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2、在职博士后的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

(四)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北京市公安局介绍信入我校集体户口。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农大派出所或东升派出所办理户口暂住手续。

2、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全国博管会开具的介绍信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4、单身或配偶不随迁的博士后,按我校教职工待遇享受探亲假。

六、出站与退站

(一)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时间自博管会批准下月起计算。

(二)出站审批

1、本人申请。博士后期满出站,应在出站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博士后出站报告》。

2、学院评议。由所在学院组成的5-7人考核小组对其工作表现、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评议,评议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出站审核。学校对博士后出站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后,再报博管会批准并颁发《博士后证书》。

4、提前出站。若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学院负责人同意,学校审批,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5、延期出站。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提出书面申请,学院负责人核实同意,学校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免费住房待遇。

6、档案转移。博士后的档案材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转入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三)退站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违反学术纪律;

3、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7、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8、违反法规校纪的。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逾期不办的按失业人员将其关系转至其户籍所在地。

七、企业博士后

(一)为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我校支持各流动站推动产学研结合,积极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管理按博管会文件精神执行。

(二)学校人事处负责与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签订协议。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户口放在企业,并由企业管理。

(四)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标准为8000/年,导师指导费不低于12000/年。

八、其他

(一)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我校流动编制定期聘任人员。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工作需要出国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按学校出国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归按自动退站处理。

(三)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必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合作导师负责。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在站期间完成,出站后获得)所取得各类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十、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二○○八年十月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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